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3 年 01 月 28 日) 非現行
第 231 條
意圖營利,引誘或容留良家婦女與他人姦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使人為猥褻之行為者亦同。
以犯前二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 289 條
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