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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3 年 01 月 28 日) 非現行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8 條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