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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87)法檢(二)字第 02560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3 年 01 月 28 日) 非現行
第 175 條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