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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86)法檢(二)字第 003154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3 年 01 月 28 日) 非現行
第 12 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 18 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 19 條
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
精神耗弱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