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匿犯人或依法逮補、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