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補、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