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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85)法檢(二)字第 1385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3 年 01 月 28 日) 非現行
第 139 條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