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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1:52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 84 年度法律座談會第 34 案
民法 (民國 84 年 01 月 16 日) 非現行
第 700 條
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
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
第 702 條
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其財產權移屬於出名營業人。
第 706 條
隱名合夥人,縱有反對之約定,仍得於每屆事務年度終,查閱合夥之賬簿
,並檢查其事務及財產之狀況。
如有重大事由,法院因隱名合夥人之聲請,得許其隨時為前項之查閱及檢
查。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3 年 01 月 28 日) 非現行
第 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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