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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 84 年度法律座談會第 34 案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3 年 01 月 28 日) 非現行
第 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