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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85)法檢(二)字第 0756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3 年 01 月 28 日) 非現行
第 50 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337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
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