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 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