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