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1:47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85)法檢(二)字第 0327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3 年 01 月 28 日) 非現行
第 212 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
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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