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1:47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85)法檢(二)字第 0326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3 年 01 月 28 日) 非現行
第 173 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
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175 條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176 條
故意或因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三條之
物者,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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