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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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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85)法檢(二)字第 0817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3 年 01 月 28 日)
非現行
第 171 條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三百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 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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