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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85)法檢(二)字第 0205 號
民法 (民國 84 年 01 月 16 日) 非現行
第 805 條
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認領者,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機關,於揭
示及保管費受償還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前項情形,拾得人對於所有人,得請求其物價值十分之三之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