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十年。 二、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 三、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 四、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年。 五、拘役或罰金者,一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 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