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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3:46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85)法檢(二)字第 0130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3 年 01 月 28 日) 非現行
第 324 條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
訴乃論。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43 條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前四條之罪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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