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用之 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 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