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3:42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85)法檢(二)字第 0193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3 年 01 月 28 日) 非現行
第 201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用之
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
以下罰金。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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