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 者,關於本章之罪,以文書論。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為猥褻之 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