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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85)法檢(二)字第 2799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3 年 01 月 28 日) 非現行
第 11 條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令有刑罰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
者,不在此限。
第 12 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 56 條
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