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總則於其他法令有刑罰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 者,不在此限。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