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 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