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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84)法檢(二)字第 0524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3 年 01 月 28 日) 非現行
第 56 條
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217 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