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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83)檢(二)字第 1711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1 年 05 月 16 日)
非現行
第 15 條
對於一定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 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一定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