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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83)檢(二)字第 1711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1 年 05 月 16 日)
非現行
第 215 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 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