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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4:14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83)檢(二)字第 0563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1 年 05 月 16 日) 非現行
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 294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
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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