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 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