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