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散布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處一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