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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82)檢(二)字第 1121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1 年 05 月 16 日) 非現行
第 239 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第 245 條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