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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82)檢(二)字第 1121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1 年 05 月 16 日) 非現行
第 26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
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 268 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