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