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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84)檢(二)字第 0282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1 年 05 月 16 日) 非現行
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