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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82)檢(二)字第 1383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1 年 05 月 16 日) 非現行
第 1 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第 2 條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
於行為人之法律。
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者,免其刑之執
行。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