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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82)法檢(二)字第 386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267 條
以賭博為常業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