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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80)法檢(二)字第 130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55 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或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
第 56 條
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