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80)法檢(二)字第 1303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93 條
受緩刑之宣告者,在緩刑期內,得付保護管束。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前二項情形,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
第 97 條
依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及第九十二條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期間未終了前,認為無繼續
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如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就法定期間之範
圍內,酌量延長之。
保安處分執行法 (民國 69 年 07 月 04 日) 非現行
第 75 條
執行保護管束之期間,已達一年以上者,檢察官綜核各月報告表,並徵詢執行保護管束者
之意見,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應聲請法院裁定,免除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