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緩刑之宣告者,在緩刑期內,得付保護管束。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前二項情形,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
依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及第九十二條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期間未終了前,認為無繼續 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如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就法定期間之範 圍內,酌量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