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1:55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80)法檢(二)字第 1303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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