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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6.01 14:56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81)法檢(二)字第 632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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