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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80)法檢(二)字第 1491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347 條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