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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80)法檢(二)字第 1778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65 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