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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2:39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81)法檢(二)字第 433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220 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之
罪,以文書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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