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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6.29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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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81)法檢(二)字第 513 號
懲治走私條例 (民國 74 年 06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2- 1 條
運送、銷售或藏匿前條第一項之走私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 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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