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2:26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77)法檢(二)字第 0582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5 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偽造貨幣罪。
四、第二百零一條及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五、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百一十六條及第二百一十八條之偽造文書印
    文罪。
六、鴉片罪。
七、第二百九十六條之妨害自由罪。
八、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第 201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用之用而收集或交付
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