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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76)法檢(二)字第 1518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221 條
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