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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77)法檢(二)字第 0037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53 條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