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3:47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75)法檢(二)字第 511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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