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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75)法檢(二)字第 673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35 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
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
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64 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補、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
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